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免费开放工作,努力提高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市各级对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免费开放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免费开放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投入用于以下事项的专项资金。
(一)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图书阅览室、辅导培训教室、公共电子阅览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
(二)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群众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
(三)流动服务、文艺辅导培训、体育健身、青少年校外活动等免费服务项目;
(四)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存包、聘请辅导老师等支出;
(五)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免费开放水电费、茶水费、宽带费、电视收视费、消防、卫生、绿化、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项支出。
第三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和县文旅广体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 金 拨 付
第四条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文旅广体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下达到各乡镇,专项用于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免费开放工作。
第五条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各乡镇财政所“专项资金专户”存储和管理,实行专项分类核算。
第三章 财 务 管 理
第六条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各乡镇公共文化场馆开展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和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乡镇政府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实行专项分类核算,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必须单独装订。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免费开放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整合有效资源,加大投入,安排一定量的文化活动经费,除中央、省、县每年安排的免费开放经费外,原乡文化站的乡镇财政另行预算安排经费不少于2万元。
第四章 绩 效 考 核
第九条 县文旅广体局负责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免费开放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对免费开放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督查。
第十条 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免费开放经费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文旅广体局每年对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免费开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将会同县文旅广体局不定期的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回违规使用资金,并报请有关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Wed Mar 13 15:41:00 GMT+08:0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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