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精神,加强文化馆管理,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确保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零陵区文化馆实际,组建零陵区文化馆理事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文化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条 宗旨:面向全区市民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普及和提高居民文化素质与艺术修养。
第三条 业务范围:策划、组织全区群众文化活动;开展文艺辅导、培训;生产文艺作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群众文化理论;搜集整理民俗、民间文艺;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等。
第三章 文化馆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区文化馆的权利:
(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
(二)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区文化馆的法人财产;
(三)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推荐本单位人员担任理事人选;
(四)按照有关规定行使本单位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务管理职责;
(五)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六)行使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赋予的其它权利;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条 区文化馆的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益文化服务;
(二)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报告重大事项;
(三)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
(四)维护服务对象和在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第六条 区文化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七条 理事会6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区文化馆在编人员代表1名,由区文化馆推举产生;
(二)社会各界文艺爱好者及志愿者5名,由公开招聘或组织推荐中产生。
第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区文化馆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区文化馆年度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区文化馆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区文化馆内部管理制度;
(五)考核区文化馆管理层人员;
(六)审议区文化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听取并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评估法定代表人和管理层的年度工作,组织对区文化馆的绩效评估工作;
(九)理事会届满前3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审核同意;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十一)可设兼职秘书。
第二节 理事
第九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应按照章程规定的要求进行换届。理事可以连任。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但因履行理事职责所产生的费用(如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区文化馆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区文化馆执行理事会会议的情况具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接受区文化馆邀请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四)检查本单位的财务状况;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七)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谨慎决策;
(二)遵守区文化馆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五)不擅自公开区文化馆涉密信息;
(六)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区文化馆牟取不当利益;
(七)理事会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四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以上(含3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十六条 理事退出产生的空缺影响理事会决议时,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直接任免。
第十八条 理事长除了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六)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九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常务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长、副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如遇重大突发情况,理事长应当立即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议题根据理事会章程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二)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做好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实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般事项如下:
(一)审议区文化馆当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定区文化馆内部管理制度;
(三)考核区文化馆管理层人员;
(四)其它一般事项。
重大事项如下:
(一)审议区文化馆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区文化馆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定区文化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区文化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审议区文化馆管理层工作报告;
(六)每届理事会届满前3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审核同意;
(八)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章程有关规定导致决策失误,致使本单位遭受严重损失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理事属政府方代表的,由相关单位撤销委派或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理事属区文化馆代表的,由区文化馆撤销推举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理事属社会方代表的,由区文化馆撤销该理事资格并公告。
理事个人从中获取不当利益的,由区文化馆责令退赔。构成违法犯罪的报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表决中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理事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存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缺席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应确保其决策的科学、合理性:
(一)对涉及重大专业性的事项应咨询相关专家意见;
(二)对不清楚的事项应咨询相关管理人员;
(三)对涉及全体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按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 根据区文化馆实际需要,经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同意,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 区文化馆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审批后聘任。管理层向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业务管理;
(三)按要求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执行上级审定的经费预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
(四)拟定区文化馆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五)拟定区文化馆内设部门设置方案草案;
(六)日常工作人员管理;
(七)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八)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三条 区文化馆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二)全面负责区文化馆业务、财务、资产、行政、人事等各项管理工作;
(三)管理区文化馆的日常事务;
(四)在理事会开会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请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六)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六章 职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文化馆实行职工全员聘任(用)制。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区文化馆按照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馆长和受聘的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区文化馆职工享有《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聘任(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区文化馆其他聘用人员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三十六条 区文化馆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馆内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省、市、区和本章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区文化馆每年对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任(用)、晋级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对区文化馆作出重大贡献的职工,根据区文化馆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职工,根据区文化馆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区文化馆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区文化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预算法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区文化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财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区文化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和区文化馆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或授权区文化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和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区文化馆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区文化馆章程;
(二)区文化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区文化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区文化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五)区文化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六)区文化馆服务信息;
(七)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它信息;
(八)法律法规和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规定的其它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区文化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它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六条 区文化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审查后,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区文化馆的报废财产,在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 区文化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应经区文化馆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报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区文化馆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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